省級
關于印發江蘇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蘇財購〔2020〕66號
省各部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起全省實行統一的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目錄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財政廳公布;全省統一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省政府研究確定后由省財政廳公布。根據財政部《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現將《江蘇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
2020年9月12日 |
附件
江蘇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中采購采購目錄
以下項目應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序號 |
品 目 |
編 碼 |
1 |
服務器 |
A02010103 |
2 |
臺式計算機 |
A02010104 |
3 |
便攜式計算機 |
A02010105 |
4 |
噴墨打印機 |
A0201060101 |
5 |
激光打印機 |
A0201060102 |
6 |
針式打印機 |
A0201060104 |
7 |
液晶顯示器 |
A0201060401 |
8 |
防火墻 |
A02010301 |
9 |
入侵檢測設備 |
A02010302 |
10 |
安全審計設備 |
A02010307 |
11 |
掃描儀 |
A0201060901 |
12 |
基礎軟件 |
A02010801 |
13 |
信息安全軟件 |
A02010805 |
14 |
復印機 |
A020201 |
15 |
投影儀 |
A020202 |
16 |
多功能一體機 |
A020204 |
17 |
LED顯示屏 |
A020207 |
18 |
觸控一體機 |
A020208 |
19 |
碎紙機 |
A02021101 |
20 |
乘用車 |
A020305 |
21 |
客車 |
A020306 |
22 |
電梯 |
A02051228 |
23 |
不間斷電源(UPS) |
A02061504 |
24 |
空調機 |
A0206180203 |
25 |
視頻會議系統設備 |
A020808 |
26 |
家具用具 |
A06 |
27 |
復印紙 |
A090101 |
28 |
科學研究和試驗開發 |
C01 |
29 |
信息技術服務 |
C02 |
30 |
互聯網接入服務 |
C030102 |
31 |
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 |
C0403 |
32 |
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 |
C050301 |
33 |
車輛加油服務 |
C050302 |
34 |
會議服務 |
C0601 |
35 |
印刷服務 |
C081401 |
36 |
物業管理服務 |
C1204 |
37 |
機動車保險服務 |
C15040201 |
38 |
云計算服務 |
C0399 |
備注:①本目錄的編碼和品目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制定和解釋,其中“云計算服務”編碼暫用C0399代替,今后以財政部最終公布編碼為準。
②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零星采購(省級及南京市50萬元(不含)以下、市縣30萬元(不含)以下),按照政府采購網上商城的有關規定執行。網上商城不能滿足需求或者通過其他采購方式價格更低或服務更優的,采購人可按照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購。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不適用以上集中采購目錄,具體按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完善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購〔2017〕53號)執行。
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及南京市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50萬元(含),市(除南京市)、縣級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含);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含)。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人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項目應在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后實施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經省政府同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含),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400萬元的,按規定采購人也可以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有關說明和要求
(一)關于集中采購項目的委托
省級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10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可以實行分散采購。對于統一配備標準的辦公設備或采購人有共性需求的產品和服務,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集中帶量采購,發揮規模優勢,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益。市、縣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數額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部門統一確定。
采購人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級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集中采購活動。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專業能力建設,適應競爭機制。
(二)關于分散采購項目的實施
對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條件允許的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采購活動。采購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擇優委托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分散采購項目涉及金額較大(省級在1000萬元以上,市、縣級在500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的,采購人應優先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三)關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落實
政府采購活動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支持創新、綠色、中小企業發展、脫貧攻堅等政策目標。
(四)關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編制
本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門或系統統一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屬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部門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本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五)關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集中采購的特殊形式。省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包括:服務器、計算機、打印機、防火墻、入侵檢測設備、安全審計設備、公務用車(含乘用車和客車)、家具用具、印刷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機動車維修和保養服務、會議服務、機動車保險服務等共計13項。
省級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不含)以下,其中物業管理服務定點采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不含)以下。各地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限額標準由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
除服務器、計算機、打印機、防火墻、入侵檢測設備、安全審計設備、公務用車(含乘用車和客車)、機動車保險服務等品目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其他品目是否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
(六)關于政府采購工程的管理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納入預算管理,采購人依法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實行合同備案,納入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范圍。
(七)關于涉密采購項目的實施
涉密采購項目應按照涉密政府采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八)關于寧外省級單位采購的實施
寧外省級單位集中采購項目可委托屬地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原則上實行分散采購;省外省級單位原則上實行分散采購。
(九)關于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執行時間
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